尊敬的律师您好
我是山东省阳谷县人,爱人是四川人。我和爱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有一子。当时我们二人均已达到法定年龄,(我28岁,爱人23岁)。2014年5月孩子一岁的时候补办了结婚证,一岁五个月的时候为他办理了户口。现在办事处要我缴纳9900元的社会抚养费。我们县2013年城镇人均收入2万,农村人均收入一万。办事处说按农村户口征缴。我是教师,爱人没有工作。我看了《社会抚养费管理条例》,按照规定我这种情况应该征收人均收入的30%,一万元的30%不是应该3000元吗,办事处征收的9900元是不是不合理! |